一、交通事故人伤索赔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通俗点讲,一般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计算时间可以以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为起算点,打个比方:事故时间是2008年5月6日,伤者造成骨折,打了钢板,到2009年10月份再次动手术取出钢板,此后一直门诊复查,一直到2009年12月份门诊不复查了,治疗结束,这种情况下,起算时间应该从2009年12月份开始计算,就是说本案只要在2010年12月份之前处理都不算超诉讼时效
3、如果受伤的人做了司法鉴定的,一般以司法鉴定结果出具时间算第一天开始计算。
4、实际诉讼过程中,因法院维护受伤人的实际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因此有些案件及时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会说不予受理,说白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诉讼时效问题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每个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诉讼的时效是根据案情决定的,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不服气的,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当然了复议也是有时间期限,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人民法院同样不进行受理,不知道时间期限的,可以打法院电话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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