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方式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因为驾驶员的不当驾驶、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造成对人身的伤害或者财产的伤害的事件。既然发生损失了,就一定需要赔偿,那么准确的找出赔偿义务主体,就成了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犯了严重的错误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的人,可以是驾驶员,也可以是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人。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理应对本次事故发生的损失做出赔偿的人,也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人,这里包括交通事故责任人(车辆所有人亲自驾驶机动车)、车辆的所有权人(未亲自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最终拥有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利益的人。

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主体也不同。有时交通事故责任者也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有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只需接受行政处罚,而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则应该民事责任,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主要从两方面确定:

一、谁是车辆所有人,而且对车辆拥有运行支配的权利,那么就认定谁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二、谁有对车辆运行获取的利益的归属权,谁就应当被认定为赔偿义务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确认非常复杂,这里具体总结出以下部分情形:

1、车辆所有人自己驾驶或者雇佣他人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做为车辆运行支配权利人和车辆运行利益的拥有者,理应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2、在没有经过车辆所有人允许,私自驾驶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一种是受雇人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应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履行赔偿责任,而后可根据与受雇人的合约条款对其进行追偿;

另一种是和车辆所有人没有雇佣关系的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责驾驶人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3、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赁或者借给别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双方都是车辆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则驾驶人员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没有过户,买方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虽然名义上卖方还是车辆所有人,但是他已不具备车辆行驶的支配权和利益获得权,所以买方应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5、车辆在维修或委托保管期间因管理不善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修理厂家,那么维修厂家应该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6、车辆在丢失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车辆所有人不对事故负任何责任,盗窃车辆者确认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7、车辆被所有人做为抵押物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发生事故时的车辆使用人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将车辆发包给承包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双方分别拥有车辆的支配权和利益获取权,所以他们之间属连带责任,共同做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对事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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