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高速路上,前车突然变道,我急刹车,被后车追尾,未碰到前车,想问一下前车有责任吗?
前车没有责任,反而是追尾的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应该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从常理上讲,前车肯定有责任。
这种情况就是前车突然并线,结果你躲避并线车发生剐蹭,并线车溜之大吉,呵呵。
但从结果看,后车责任更大,
你的处理是对的,后车无论是因为没有保持足够的车距,还是处理不当,都难辞其咎。
你车和前车未发生碰撞,前车没有责任。由于你车和前车距离太近,后车和你车距离也太近,这样的情况下,前车突然变道你紧急刹车,后车跟你车也太近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
2、在高速公路上前车突然变道后车追尾谁的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各负50%责任。
综合分析案例:
2009年2月10日12时25分,李某驾驶赣CE××××号轿车沿开发大道将军山对开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遇前方车流量大,车辆缓慢行驶,刘某驾驶粤A××××号轿车尾随赣CE××××号小货车同车道行驶至出事地点。由于刘某驾车跟车过近而刹车不及,造成粤A××××号轿车车头追撞赣CE××××号小货车尾部的交通事故。
本案俗称“追尾”,在交通事故执法工作中极为常见。两车引发追撞,安全距离判断失误是主因,引发追尾事故的因素很多,常见有以下几种:(一)路口、人行横道、繁杂路段为事故多发地点。(二)塞车时车辆缓慢行驶跟车过近。(三)遇雨、雾、沙尘等能见度低的天气。(四)前车遇紧急情况刹车。(五)后车驾驶员跟车距离过于自信。(六)后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七)后车刹车系统失灵。
研判技巧:
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很多种,是否属于“追尾事故”?现场执法民警如同中医面对病人一样,需要先对病车望、闻、问、切,方能对症下药。
(一)望:要注意观望路面车道划分、标志标线状况,车辆在路面行驶的方向、位置,轮胎印的起止点,散落物、油漆、零件、玻璃、血迹的情况,车辆碰撞部位对比,当事人的神态,现场周围的监控设备,结合当事人双方、证人证言判断是否符合“追尾事故”的情形。
(二)问:按“七何”要点,进行询问使获取证据更全面。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为、何因导致何果。询问重点应放在当事者双方因何行为所致追尾事故,其具体的、准确的发生时间是何时,其详细经过是怎样的。
(三)闻:所谓的闻是指耳闻和鼻闻。耳闻是主要听当事者双方和现场目击者的陈述,以判定符合交通“追尾事故”情形。鼻闻即通过鼻子的嗅觉,闻当事人神智是否受酒精影响、是否服用违禁药物、现场有否化学危险品等,以排除其它因素。
(四)切:经过望、闻、问的诊视后,最终要给该起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把脉(认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A车追撞B车尾部,A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中,刘某驾驶粤A××××号轿车追撞赣CE××××号小货车车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符合“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所具备的条件。
特别提示:
对于追尾事故责任认定,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事故车辆是否同车道一前一后行驶。
2、事故车辆是否头与尾碰撞。
3、事故情形是否因后车刹车不及追撞前车。
如果B车有事故过错(如夜间B车后车灯不亮),则相应减轻A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望、闻、问、切四种技巧,有人喜欢先望后闻或先闻后望,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如何运用,不应墨守成规,而应视情灵活运用。
疑难辨识:
交警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现场的一些情形,无论从路面车辆的位置和标志标线状况,还是从车辆在路面行驶的方向、碰撞的部位等迹象看都疑似“追尾”,当事者往往出于逃避事故责任的目的,不如实供述案情,而令在场交警一时难辨真相。交警须运用专业知识,明察秋毫,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其常见的疑似“追尾”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上坡溜后事故。
2、倒车事故。
3、驾车超越前车后突然减速事故。
4、前车故意急刹车造成事故。
5、连环二次以上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