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与正式牌照一样,也限号。不悬挂号牌、只悬挂一个号牌、号码被遮挡都扣12分罚款200。汽车临时牌照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临时牌照限行吗?
临照与正式牌照一样,也限号。不号只悬挂一个号牌、号码被遮挡都扣12分罚200。
汽车临时牌照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里,明确规定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号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是要被处罚的。但是,在没有取得正式牌照以前,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方能上道路行驶。
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民警遂对其做出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理决定。
应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申请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办理手续:
申领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除介绍信存档外,其余退还给申领者),到车管所办理。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一个月。汽车通过审核后,审核单位会来办理。
2010年起已经改为有效期为半个月,15天。
新买车的临时牌照限行吗新买临时牌照也是属于限行范的,应当按照限行规定行。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局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三条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二)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自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五条载货汽车的道路通行管理,继续按照我市载货汽车限行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3年4月9日起,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外环线除外)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专用通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额配发,市民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天津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点击“通行证申领”查询下载,自助打印后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天津的车有临时牌照,限号是按什么标准?天津的车有临时牌照号是按其临时牌照的最字来算的,机动车号牌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三条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二)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自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