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小李是个爱车狂人,尤其喜欢拼装车辆。他从王某那里购买了一辆王某私自改装的跑车,为了炫酷,他和朋友们约定晚上在四环路上飙车。正当小李在风中肆意驰骋的时候,他没看见正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将刘某当场撞死。那么,对于刘某的死亡,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涉及的是关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本次事件中,小李的拼装车辆是从王某处购得的,所以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是改装车辆,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也有一定的条款约束,如果多加了几条线,多加了个外观件,在没有办理批单的情况下,爱车保险标的因为这些新增设备引起的损失,这样增加了保险标的车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会处理的。 对于改装车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则上不会进行相应理赔,即使获得赔偿,也只能针对原车价值,加装或改装设备不能计算在内,因为改装车一旦出了事故,很难认定,责任在于车主使用不当,还是改装不当。 汽车改装后,车主可以对新增的设备向保险公司报备,同时对车损险保单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后出险造成的损失便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了;同时,如果汽车增加了较为昂贵的设备,可以选择购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来增加对其的安全保障。但是该车原有零件对第三方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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