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饮酒者情谊侵权的理论根据
情谊行为本身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但并非总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永远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
如果存在由于身体原因而不能过量饮酒的同饮者或者同饮者已经喝醉,行为人依然劝酒、敬酒的,使得同饮者发生危险(深度醉酒致死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增大,行为人对同饮者就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
二、共同饮酒者注意义务的合理界定
实践中,共同饮酒者之间在饮酒中或饮酒后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二是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三是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
四是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亲自送醉酒者回家或安排其就近酒店入住);
五是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一)内容界定
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之间不能有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对不会饮酒者切勿苛以过重的饮酒义务,以免超出酒量引发不良后果。对过度饮酒者,必须及时劝告其适可而止,以免发生意外。对深度醉酒者,应及时送医治疗。在饮酒结束后,邀请人或组织者(同时也为同饮者)应对参与饮酒者妥善安置,亲自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送抑或安排就近酒店入住。对酒后驾车行为必须及时有效劝阻,确保饮酒不开车。
(二)判断标准
同饮者仅在普通注意义务下且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法预料的意外突发情况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于同饮者。
三、共同饮酒者情谊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落实,笔者认为共同饮酒者情谊侵权的认定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一是适用一般过错符合通常规定。在共同饮酒导致醉酒人处于人身危险时,不能因施惠者所为属于情谊行为就改变归责原则或当然减轻其法律责任,除非有更充分的其他理由。
二是类推比较上难以适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鉴于无因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立法和理论通说均主张帮工行为或见义勇为给受惠者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共同饮酒并无鼓励社会良好风尚的性质而不能径行类推。
三是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共同饮酒情谊侵权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归责遵循一般过错原则为宜。
四是形成法律对社交行为的适度干预。适用一般过错原则不会造成法律对情谊行为等社交领域的过度干预。
实践中,在判断过错责任时,应合理区分共饮者的不同身份和过错程度。在身份上,应区分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共饮者之间的亲疏关系,相互陌生的共饮者较之相互熟悉的共饮者注意义务相对较轻。在过错程度上,应区别对待,如劝酒者与劝阻者、制止者与放任者等应有所区别。
不管怎么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否喝酒并不是考量友谊最重要的因素,对于亲友而言,更不要将劝酒作为娱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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