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特别害怕,就怕挨打,所以没有多想,就直接回家找儿子,想着拿点钱好处理事故”驾驶人赵某在庭审中如是陈述。“那你回家找了你儿子之后呢?”保险公司代理人发问,“我就在家睡觉,让我儿子拿着钱去事故现场了”赵某回答到。
上述案例相当典型,各位看官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某日凌晨,赵某驾驶轿车回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与从左侧超车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客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赵某即弃车离开现场,第三日上午至交警部门报案并制作笔录。
伤者后提起诉讼,向驾驶人赵某及保险公司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77787.8元。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交强险仅承担垫付责任,后续保留追偿权利。
上述案件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赔付后的追偿问题并非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子理涉,可另案处理:驾驶人赵某弃车离开现场,在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身非合理弃车离开现场时,应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八项的约定,且保险人已就该条款进行字体加粗,尽到了特别提示义务,该条款内容也未超过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水平,故具有法律约束力,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驾驶人离开现场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二、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特别提示义务。
针对焦点一,驾驶人庭审时自述,其离开现场是害怕伤者家属的殴打,并回家我找儿子拿钱处理事故,其本身则留在家中睡觉。笔者认为,尚不论驾驶人的陈述是否合乎常理,就其离开现场的这种行为,实质是毁灭了交警掌握驾驶人开车状态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警察对于驾驶人驾车时的状态无从查证,如是否饮酒、是否精神状态异常等。因此,赵某离开现场的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如此认定,可避免引发社会道德风险,但该争议实为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为侵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追偿问题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应另案起诉,亦为合情合理。
针对焦点二,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投保单一份,但因涉车辆已经过户,故在投保单上签字的是前任车主。驾驶人质证,其从未见过我司商业险条款,投保单上仅有前任车主签字确认,其对条款并不清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对于免责内容已进行字体加粗,尽到了特别提示义务,而条款内容又未超过公众一般认知水平,故该条款有效。笔者认为,诚如上述法院说理内容,发生事故后,驾驶人是否能离开现场,属于一般常识问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交法中亦都有类似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另,根据交强险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的定义也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本案中,投保人为原车主,双方办理车辆过户后,现车主理应理解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在投保时所签字确认的保险条款对其同样具有约束力,故一审法院就此争议问题的认定,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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