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交警扣车期间遇到了暴雨,导致车辆水淹报废,这个单谁买?

【解惑】交警扣车期间遇到了暴雨,导致车辆水淹报废,这个单谁买?,雨后车内积水怎么办?,第1张

新闻媒体说的有错吗? 没错,暴雨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但是,条款除了保险责任,还有除外责任呢,好不好,这样断章取义真的好吗?或者在媒体根本没有把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放在眼里? 另外“某某保险索赔网”是作甚的?媒体对保险责任有疑问,应该咨询保险公司理赔部才是呀,或者是相对专业点的机构或者团体,比如A6才是嘛。

好在,专业保险媒体《中国保险报》刊登一篇,分析的十分有道理,大家可以看看:

案例

2017年7月11日,网易刊登《600辆违法车被洪水淹成“土车” 如何赔偿引争议》一文,主要内容为:近日,受强降水影响,湘江长沙段遭遇入汛以来最大洪灾。7月7日,洪水渐渐退却,湖南祥安停车场上的数百辆汽车被泥土覆盖。而该停车场系政府公开采购指定,经交警支队确认后,承担机动大队、特勤大队、警保卫大队和岳麓大队扣押的违法车辆停放。

问题

1.以被扣押为假设,车辆水淹受损,车主能否从其车损险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

2.车辆水淹受损,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吗?

3.车辆被扣押后,如何通过商业保险转嫁此类自然灾害所致的责任风险?

分析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内容与示范条款基本一致。

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相应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结合保险条款,可以明确:

1.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三,一是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原因必须是列明的包括“洪水”等在内的列明原因;二是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发生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三是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2.在“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包括洪水在内)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符合保险原理和公平原则

由于车辆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车辆转移占有,被保险人失去对车辆控制,无法有效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而言,被保车辆在上述期间,所面临风险不可预测、不可控且不可防范,从风险可保性的角度看,车辆在此期间所面临风险不可保。

(三)在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受淹车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1.车辆被扣押期间水淹受损,不属于“使用”过程

如前述,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发生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无法“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2.从责任免除角度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在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规定,对“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作出提示以及明确说明后,该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约定,在被扣押期间,洪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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