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职妈妈交通事故怎么补偿误工费?
全职妈妈会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有误工的期限来进行计算时间;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保险赔偿案件中,会经常遇到误工费的认定问题。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保险纠纷调解及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时出现了一些如受害前没有收入的比有收入的赔偿多、不举证的比举证的赔偿多等违背生活常理的情形。
《人赔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的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该款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逻辑上并不一致:该款的第一句话是说受害人受害前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按受害后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款的第二句话是说受害人受害前没有固定收入的,其受害后即存在误工费,即收入减少,减少的数额是证据证明的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从事的行业的,减少的数额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就把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收入”代替了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减少的收入”,概念上进行了替换。这样就造成了两个不容易为人接受的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所在单位基于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不扣减受害人的收入,债权人不需要赔偿。这样,受害人单位对职工的关怀受害人无法体会,侵权人感受到的惩戒没有得到惩戒;
2、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举证证明了其受害前的收入,但没有举证证明其受害后的减少收入,或者举证证明其受害后的减少收入少于受害人仅举证证明其从事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就不如仅举证证明其从事的行业得到的误工费多。这样,不但会无意中鼓励受害人不履行举证的诉讼义务,而且可能会引诱当事人做虚假陈述。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到各项的赔偿,包括受害人在内的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赔偿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特别是对于在家的全职妈妈也是可以申请误工费赔偿的,但对于此类人员计算的误工费就会按照当地的平均水平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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