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第二次手术鉴定有冲突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第二次手术鉴定有冲突吗?

伤情需要做二次手术的话,不做二次手术就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假如对方在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的话就直接起诉,只能主张已经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按照诉讼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该费用由原告起诉时先垫付。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也要及时的进行伤残鉴定,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可以通过受害人联系鉴定机构或者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如果在进行伤残鉴定后对鉴定的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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