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最新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二、伤残等级
Ⅰ级伤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因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残的,需要按照上述评定规则进行处理,对身体的不同部位进行处理时,其构成的伤残情况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其造成的实行伤残情况,在具备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合法的认定后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