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交通伤残等级有哪几种?
依照我国现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上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伤残评定是鉴定人员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根据对伤者的体检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得出评定结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两类:一是肢体鉴定,即主要是肉体方面的,如腿断、骨折、手指缺损等;二是精神鉴定,即主要是交通事故后智力、精神、思维等方面受到的伤害。按现行评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十个等级,每级级差为10%,二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及赔偿指数,对受害人赔偿起着关键性作用,直接影响到赔偿的具体数额。
二、交通伤残等级鉴定的方法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可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如不提出申请,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
这时,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定一家具有资质的民间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的申请,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云南省交通伤残等级的分类,是根据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序的不同而认定的,涉及到伤员的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指定的具备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的鉴定,所形成的鉴定等级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在后期的伤残赔偿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应的等级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