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词误工费可以获得赔偿吗?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词误工费可以获得赔偿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词中提及误工费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我们在工作上,难免会因为一个外在因素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比如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对我们造成了人身伤害而耽误的工作,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有一笔误工费。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咨询车独行担任张某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王某驾驶的豫C*****号小客车违章行驶,撞伤原告,造成原告多处损伤。经上海市***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庭审另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有限公司xx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事实非常清楚。代理人认为,被告保险有限公司xxx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在交强险122000元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王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驾驶人王某系父子关系,肇事车辆用于去酒庄送酒,王某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并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xxxx又应与肇事司机王某共同承担保险限额以外部分损失的连带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不仅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残疾赔偿金94071.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参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2398.03×(20% 1%)×20=94071.73元

(二)误工费22563元

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误工日评定为180天。原告受伤前在xxxx电脑经营部经营一家电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脑配件等业务,原告于2013年 3月脚受伤后,电脑公司的经营无人打理,不得不停业,无奈于在2014年7月底办理注销登记,有单位证明为据。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参照计算机信息服务人员工资标准为:45120÷12×6=22563元,而实际上从发生交通事故到现在,原告一直不能上班,至今脚还一直肿着,脚背呈弓形,不能全部脚掌着地,连正常的生活都困难,实际的误工天数和误工工资远不止这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这部分误工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三)医疗费

原告在2014年3月28日出院时,被告支付了9000元费用,还有694.51元的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并不意味着完全康复不需要治疗了。为了康复需要继续服药和定期到医院复查拍片子等,支付的费用有2694.79元。原告一共支付的医疗费用3389.3元,请求法庭考虑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四)护理费19500元

原告受伤后,由于当下的护工太不好找,于是由原告在xxxx的父亲母亲专门请假过来护理原告,误工损失为160×177 140×90 140×170=50720元,但原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仅仅主张了19500元的护理费用,有洛阳市临工机械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出具证据为证(详见证据8)。原告孤身一人抚养尚读高中的孩子,不仅照顾不了孩子,自发生交通事故以来还经常需要父母亲人接济帮助。直到现在,交通事故已经事发一年多了,原告脚部还没有恢复过来,一直肿着,呈弓形,到下午的时候,一般的鞋都不好穿上,脚掌不能全部着地,根本无法正常站立行走,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不便。而这一切,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行为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请法庭考虑原告的实际受伤情况予以支持。

(五)交通费3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

原告先在202厂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被转到xxxx正骨医院治疗。治疗还需有人陪护,原告为此支出交通费用374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多次入院治疗,后又不停的与被告协商,因为脚部伤情严重,去医院检查必须坐轮椅,出租车,还需要有人陪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结合洛阳市当今的出租费用实际情况,这部分费用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60×30=1800元,营养费为60×10=600元。

(六)伤残鉴定费1900元。

原告出院后,为确定伤残等级,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900元。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原告在马路上正常行走,却因被告的违法行为使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严重伤害,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不仅不能与正常人一样生活,而且事发至今,还没完全恢复,因为疼痛,常常夜不能寐,甚至一度靠安眠药才能勉强入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原告主张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咨询车独行,书写辩护词,这些内容之中,只要有误工费,并且有证明,那么就有可能hi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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