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等。残疾用具费应当根据伤残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予以赔偿。今后需要定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二、司法解释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 “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残疾的情况下,需要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涉及到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是难以认定的,因为不同质量不同标准的器具的价格是有很大的差别的,那么应当以怎样的标准来赔偿辅助器具费是一个难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