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药费谁垫付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治疗医药费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由谁来垫付,由于伤患病情不能耽误,所以大多时候还是要自己先行垫付,等确定了事故责任,再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在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交警协商,由保险公司先垫付。当交通部门对事故进行鉴定,确定了损失赔偿责任人,如果责任人拒绝赔偿,并且在通过交警等部门调解仍然无效的,我们就可以通过上诉来解决。

诉讼要经过以下程序:

1、本人或者咨询车独行定起诉状,收集证据(如住院期间医药费、检查费用等的收费凭据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查后,会在诉状提交的七个工作日内立案。

2、立案后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被告应在15日内做好答辩状,以便法院对案件进行整理,做好开庭准备。

3、开庭前三天,法院向相关当事人发送通知,做好开庭准备。

4、开庭。双方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按各项流程有序进行证人、证词、书面证据资料、证据鉴定、双方答辩等事项。

5、审理结束,等待宣布审判结果。待法院的判决书下发后,审判结果正式生效。

6、如果被告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强制执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当时条件紧急,需要对受害人就近医治,否则一定要去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切赔偿费用以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为准,对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用,需要医生出具诊断书,证明受害者确实需要这部分的恢复治疗。如果受害人擅自转院,去指定医院外的其它医院治疗,或私下购买治疗药品的,不给予交通事故医药费用赔偿。对于不按照医院给出的出院时间出院,继续住院产生的费用,以及住院期间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疾病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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