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面部评残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交通事故面部评残标准是根据面部受伤可能恢复的概率制定的,任何人对于自己的面部的要求都比较高的,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会产生极大的热量,故此难免会有受害者的面部由此而可以评定伤残的等级,此时确定伤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原则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只要是由于交通事故受伤,不管是面部还是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需要先做伤残鉴定之后,才有可能会获得赔偿,若是肇事司机并没有偿还的能力,此时该受害者也应该自己先垫付医药费进行治疗,否则其人身安全是会受到威胁的。